天风固收:如何看待辽阳农商行进入破产程序? - 卡神记

天风固收:如何看待辽阳农商行进入破产程序?

  【天风研究·固收】孙彬彬


  核 心 观 点


  辽阳农商行成为包商之后第二家进入破产程序的银行。


  其共性特征在于:民营实控、股东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经营存在重大问题导致资不抵债。


  包商事件以来,央行已精确处置多起中小银行风险,包括以收购承接方式处置包商银行风险,有序打破刚性兑付;以“地方政府注资+引战重组”的方式处置恒丰银行风险;以“在线修复”方式化解锦州银行风险。

  回顾三家中小银行的风险处置,分类施策是充分考虑了各机构的不同特征,才相应采取了不同处置方式,实现了风险的有序稳妥化解。


  总结来看政策对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方式:


  一是对于出现流动性风险但资可抵债的金融机构,在其提供合格且充足的抵质押物的前提下,尽量推动“在线修复”,存款保险基金或中央银行可提供流动性资金支持;对于资不抵债的机构,原则上应严肃市场纪律,实施市场退出。


  二是要考虑系统性影响,对于具有系统性影响的金融机构,即使其已资不抵债,实践中也难以“一破了之”,要权衡好防范系统性风险和防范道德风险之间的关系。


  三是要考虑外部约束,外部约束包括对风险底数的掌握程度、处置时的市场状况以及地方政府的重视程度。金融风险处置需充分发挥地方政府作用,压实其属地责任。实践表明,往往地方政府越主动担当、责任压得越实,处置效果越好、进展越顺利。


  包商之后,我们发现总体上中小银行处置以在线修复为主,辽阳农商进入破产处置的前提虽与包商类似,但是破产处置的前提还是在于其已无存续金融市场债券和同业风险可控。


  综合来看,此次辽阳农商行进入破产程序事件未对市场造成影响,政策对此类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经验已非常丰富,虽然目前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仍面临一定经营压力,但我们仍强调要相信央行,央行作为最后贷款人,其明确表态是可靠的,对此要有信心。央行分类施策、精准拆弹,同时处置时会考虑避免风险传染,因此,我们还是坚持“包商之后无包商”对的基本判断,银行类金融债总体信用风险依然可控。

  1.如何看待辽阳农商行进入破产程序?

  2022年8月26日,中国银保监会公告同意辽阳农商行及太子河村镇银行进入破产程序。作为包商银行破产以来的首两家进入破产程序的银行,为何走向破产程序?如何看待此事件带来的影响?如何看待中小银行金融风险?


  1.1.为何走向破产程序?


  基本情况:辽阳农商行为2016年6月在原辽阳市宏伟区、太子河区和弓长岭区三家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基础上,以新设合并方式发起设立,注册资本为56.2亿元人民币。截至2019年(此后再未披露财务数据),2019年实现营收32.75亿元,总资产规模1575.06亿元,资产负债率为93.11%。


  从股权结构来看,其第一大股东为北京正泰宏行善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正泰宏行”)和北京安森金世纪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安森金世纪”),股权穿透后最大股东为“忠旺系”,整体来看辽阳农商行的股权较为分散,股权结构复杂。


  辽宁太子河村镇银行则成立于2011年,注册资本1亿元,辽阳农商行持股49%,为主要股东。


  走向破产程序的原因:


  (1)股东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021年12月10日,银保监会公开第四批重大违法违规股东,涉及违规开展关联交易、隐瞒关联关系、入股资金来源不符合监管规定、严重逃废银行债务、违规转让股权、违规代持股权、利用平台虚构业务进行融资等行为。其中4家公司:鼎力鑫盛、正泰宏行、安森金世纪、华亿投资为辽阳农商行前四大股东,合计持股比例达到40%左右。穿透其股权关系,忠旺集团为其股东,其已出现严重经营困难。


  (2)原行长涉嫌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


  不仅股东出现了重大违规行为,辽阳农商行前任行长姜冬梅因涉嫌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21年3月外逃,10月将其抓获并遣返回国。


  (3)贷款集中度高、经营问题严重


  2019年以后,辽阳农商行因经营困难不再披露财务数据,从已披露年报来看,资本充足性方面,虽然辽阳农商行的资产规模一直在扩张,但其资本充足率整体处于下降趋势,资本情况不断恶化。


  资产质量方面,截至2019年末,银行发放贷款和垫款的金额达到705.61亿元,然而贷款资产质量持续下行。2016-2018年及2019年6月末,辽阳农商行不良贷款规模分别为1.58亿元、3.40亿元、2.88亿元和3.45亿元。


  贷款集中度方面,2016-2019年,辽阳农商行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例分别为61.51%、54.56%、78.26%、83.93%,辽阳农商行均超过监管规定的最大十家客户发放贷款总额应小于等于银行资本净额的50%红线。

  处置方式:


  2022年6月21日,辽宁银保监局批复同意沈阳农商行辽阳分行的筹建与开业;7月2日,沈阳农商行承接了辽阳农商行及太子河村镇银行的人员、网点和存款,客户在两家银行已办理的存折、存单、银行卡等交易介质可以在沈阳农商行继续使用,也可以免费更换,资金安全、交易安全不受影响,存取款等业务正常办理,各项服务保持不变,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及权利人的合法权益;8月26日,银保监会公告同意2家银行进入破产程序。


  作为承接方的沈阳农商行成立于2011年,据2021年报显示,其总资产规模649.41亿元,约相当于2019年末辽阳农商行的40%。2021年其表现亦不佳,报告期内,该行实现营收为6.19亿元,同比下降38.35%;净利润由盈转亏为-0.29亿元,上年同期则为0.27亿元。与此同时,沈阳农商行资产质量、资本充足率等指标也均未达到监管要求。截至2021年末,沈阳农商行资产质量虽较上年有所改善,但相关指标仍低于监管红线,该行不良贷款率较上年末减少5.12个百分点至6.69%,拨备覆盖率较上年末增加1.6个百分点至57.68%。资本充足率方面,截至2021年末,该行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均提升至7.1%,但仍分别低于10.5%、7.5%的监管要求。

  又出银行进入破产程序事件,与此前包商银行破产事件有何异同?对金融市场有何影响?如何看待中小银行风险?


  1.2.历史上有哪些银行破产或并购重组?


  首先,我们回顾历史上有哪些银行破产。除辽阳农商行和太子河村镇银行外,1998年以来具备一定规模的银行破产事件,只有海南发展银行和包商银行。


  (1)海南发展银行:于1998年被宣布破产,为历史上第一家破产的银行。1995年,海南发展银行正式创立,在创办初期,海南发展银行的发展状况较为不错,甚至还兼并托管了多家信用社的债权债务。但这些信用社自身的不良资产越来越多,诸多问题导致储户不再信任银行,导致了大规模挤兑的出现,海南发展银行最终因无法偿还债务而被迫关闭破产。随后,海南银行于2015年新建立成功。


  (2)包商银行:由于股东长期违规占用银行资金、内部经营问题严重、外部融资条件不断恶化,2019年包商银行被接管,2021年被宣告破产,风险处置工作基本完成。

  对比包商银行破产事件来看,此次原因及处置方式有何异同?


  相同点:


  (1)股东涉违法违规行为,股权管理混乱


  包商银行中“明天系”实际控制人通过近40家载体公司分散持股、俘获属地监管人员等方式,违规控制包商银行89%的股权,导致其资产质量和利润长期被侵蚀;辽阳农商行中“忠旺系”股东利用违规关联交易等掏空金融机构。


  (2)自身各项经营指标触红线,信用风险较大


  包商银行和辽阳农商行都有不良贷款率较高、资产质量较差、盈利能力较差、资本补充压力较大等特征,经营出现困难,内源性资本补充能力弱,最终走向破产。

  (1)均被其他银行先承接后进入破产清算,保证原有银行业务不中断,保护债权人利益


  与沈阳农商行承接辽阳农商行及太子河村镇银行的人员、网点和存款相同,蒙商银行和徽商银行收购承接包商银行的相关业务、资产及负债,确保包商银行的金融服务不中断,保障存款人和债权人的利益。通过先承接的方式可以将银行的存款人与职工的利益隔离开来,最后通过破产清算的方式让银行股东吸收损失。


  不同点:


  (1)接管级别不同


  辽阳农商行自2020年后再未发债且无存量债券,且同业负债相对较少;而包商银行同业负债规模超3000亿元,共涉及全国约700家交易对手,如果任何一笔不能兑付,可能引发同业恐慌造成流动性风险,危及金融市场稳定。因此,由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对包商银行实行接管,而辽阳农商行和太子河村镇银行则由另一农商行接管。后者处置方式更温和。


  可以看出,由于股东原因导致银行出现严重资不抵债的情况,银行处置会走入破产阶段,有无同业风险则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处置行为与方式。


  除银行破产以外,近年来亦有不少中小银行合并重组事件,从逐步增多的中小银行合并重组事件来看,银行市场化退出机制逐步完善,金融供给侧改革进一步优化。政策鼓励区域内中小银行加速重组,多以“强弱”结合为主:一是多家省内银行合并成更大的区域性银行;二是盈利能力强经营状况好的省内城商行或农商行寻找控股或参股省内相对资质较弱的区域性银行。

  1.3.如何看待辽阳农商行事件的影响?


  近年来部分中小银行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逐步暴露,但最终风险处置的节奏和力度仍要看问题程度和政策取向。


  目前央行处置政策有何取向?怎么看中小银行风险?


  据2021年四季度央行金融机构评级结果,4398家金融机构中 中小银行3997家,占比高达91%。中小银行中,城市商业银行有10%的机构为高风险机构(资产占全部城商行的3%);农合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信社)和村镇银行风险最高,高风险机构数量分别为186家和103家,资产分别占本类型机构的5%、7%。


  同时政府通过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引进合格股东、吸收合并、重组整合、达标升级等多种方式,稳步推进高风险中小银行风险处置。


  国务院新闻办就2022年上半年银行业保险业运行发展情况举行发布会时提到,“上半年,中小银行累计处置不良贷款5945亿元,比上年同期多处置1184亿元。监管部门也支持兼并重组,优化市场布局,增强中小银行发展动力。特别是推动“一省一策”“一行一策”处置化解中小银行风险。”并“加快推动地方政府发行专项债券来补充中小银行资本。上半年,经国务院批准,已经向辽宁、甘肃、河南、大连四省(市)分配了1030亿元额度。”


  考虑到股东股权乱象频发于中小银行,2018-2020年,银保监会开展了为期3年的股东股权专项整治,规范和提升中小银行股东股权管理和公司治理。对违规持股、操纵机构正常经营、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等突出问题加大惩治力度,累计对4000余名股东限制表决权、责令转让股权60余亿股,对存续问题整改不力、新增违规问题的100余家农村中小银行下调评估结果。


  此外,央行已精确处置多起中小银行风险,包括以收购承接方式处置包商银行风险,有序打破刚性兑付;以“地方政府注资+引战重组”的方式处置恒丰银行风险;以“在线修复”方式化解锦州银行风险。


  回顾三家中小银行的风险处置,分类施策是充分考虑了各机构的不同特征,才相应采取了不同处置方式,实现了风险的有序稳妥化解。


  总结来看政策对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方式:


  一是对于出现流动性风险但资可抵债的金融机构,在其提供合格且充足的抵质押物的前提下,尽量推动“在线修复”,存款保险基金或中央银行可提供流动性资金支持;对于资不抵债的机构,原则上应严肃市场纪律,实施市场退出。


  二是要考虑系统性影响,对于具有系统性影响的金融机构,即使其已资不抵债,实践中也难以“一破了之”,要权衡好防范系统性风险和防范道德风险之间的关系。


  三是要考虑外部约束,外部约束包括对风险底数的掌握程度、处置时的市场状况以及地方政府的重视程度。金融风险处置需充分发挥地方政府作用,压实其属地责任。实践表明,往往地方政府越主动担当、责任压得越实,处置效果越好、进展越顺利。


  包商之后,我们发现总体上中小银行处置以在线修复为主,辽阳农商进入破产处置的前提虽与包商类似,但是破产处置的前提还是在于其已无存续金融市场债券和同业风险可控。


  综合来看,此次辽阳农商行进入破产程序事件未对市场造成影响,政策对此类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经验已非常丰富,虽然目前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仍面临一定经营压力,但我们仍强调要相信央行,央行作为最后贷款人,其明确表态是可靠的,对此要有信心。央行分类施策、精准拆弹,同时处置时会考虑避免风险传染,因此,我们还是坚持“包商之后无包商”对的基本判断,银行类金融债总体信用风险依然可控。

  小结


  辽阳农商行成为包商之后第二家进入破产程序的银行。


  其共性特征在于:民营实控、股东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经营存在重大问题导致资不抵债。


  包商事件以来,央行已精确处置多起中小银行风险,包括以收购承接方式处置包商银行风险,有序打破刚性兑付;以“地方政府注资+引战重组”的方式处置恒丰银行风险;以“在线修复”方式化解锦州银行风险。


  回顾三家中小银行的风险处置,分类施策是充分考虑了各机构的不同特征,才相应采取了不同处置方式,实现了风险的有序稳妥化解。


  总结来看政策对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方式:


  一是对于出现流动性风险但资可抵债的金融机构,在其提供合格且充足的抵质押物的前提下,尽量推动“在线修复”,存款保险基金或中央银行可提供流动性资金支持;对于资不抵债的机构,原则上应严肃市场纪律,实施市场退出。


  二是要考虑系统性影响,对于具有系统性影响的金融机构,即使其已资不抵债,实践中也难以“一破了之”,要权衡好防范系统性风险和防范道德风险之间的关系。


  三是要考虑外部约束,外部约束包括对风险底数的掌握程度、处置时的市场状况以及地方政府的重视程度。金融风险处置需充分发挥地方政府作用,压实其属地责任。实践表明,往往地方政府越主动担当、责任压得越实,处置效果越好、进展越顺利。


  包商之后,我们发现总体上中小银行处置以在线修复为主,辽阳农商进入破产处置的前提虽与包商类似,但是破产处置的前提还是在于其已无存续金融市场债券和同业风险可控。


  综合来看,此次辽阳农商行进入破产程序事件未对市场造成影响,政策对此类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经验已非常丰富,虽然目前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仍面临一定经营压力,但我们仍强调要相信央行,央行作为最后贷款人,其明确表态是可靠的,对此要有信心。央行分类施策、精准拆弹,同时处置时会考虑避免风险传染,因此,我们还是坚持“包商之后无包商”对的基本判断,银行类金融债总体信用风险依然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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