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监管为民的“试金石”? - 卡神记

什么是监管为民的“试金石”?

  监管服从什么、服务什么、为了什么,这是每一个监管者面临的必答题,也是有效监管的前提和基础。标准答案就是以人民为中心。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金融工作方面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强调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和实体经济多样化的金融需求。作为金融监管者,理所当然应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理念,把维护最广大群众根本利益作为金融监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可以说,监管的使命天然内嵌了为民的情怀。但是,监管为民不是一句空话,而应该体现在实实在在的监管工作之中,体现在监管的使命担当之中。是否以实际行动践行金融的政治性和人民性,恰是评价监管是否有效的“试金石”。


  是否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从根本上维护人民的利益?


  防范金融风险是监管的重要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一条便开宗明义指出,银行业监管是“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维护金融安全,是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一件带有战略性、根本性的大事。因此,防范金融风险是监管为民的整体体现。


  首先,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稳定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是从全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上维护人民的利益。通过依法合规监管,防范好金融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实际上就是最大程度对人民根本利益的维护,是从整体经济运行和优化社会环境方面维护和夯实全体人民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增长的基础、推动共同富裕社会建设的需要,体现的是对人民整体、长远利益的维护。金融风险具有隐蔽性、复杂性、突发性、传染性等特征,一旦出现金融风险,无论是通过金融稳定基金还是依赖最后贷款人,归根结底还是由纳税人买单。因此,履行好监管职责,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就是避免全体纳税人利益受侵害,就是在以实际行动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理念。


  其次,积极稳妥化解和处置金融风险,依法加强产权保护,充分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是监管为民的具体体现。人民的概念不是抽象的,人民的利益实际上融于错综复杂的金融债权债务关系之中。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处置金融风险,是有效保护各类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底线思维。在金融风险处置过程中涉及大量市场主体利益,涉及动用公共资源,因此,是否严格依法依规,是否依法平等对相关主体产权予以保护,是监管为民的充分体现。如在对风险处置中,是否尽最大努力化解存量风险、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以及尽力追赃挽损,是维护人民利益最直接的体现。


  是否真正依法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人民利益?


  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是金融监管的基本立场,也是监管为民最直接的体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居民财富不断积累和增长,人民群众金融消费需求也在不断增长。其中,金融消费者与金融供给者之间势必会出现各种矛盾和利益冲突。正规金融、非正规金融相互交织、渗透所构织的金融体系,在资本逐利性驱动下,势必滋生各种不规范甚至非法经营行为,使金融消费者利益受到各种形式的侵害。这种侵害在证券投资、基金理财、保险、存款等领域并不鲜见。


  为了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就需要通过监管来纠正或消除市场缺陷,努力消除金融活动中存在信息不完全或者不对称的情况及因此导致的交易不公。实际上,在信息不对称或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可能会利用这一优势来损害信息劣势的一方,而金融消费者恰恰处于信息劣势的一方。这就需要监管者始终以人民为中心,通过金融监管对信息优势方的行为加以规范和约束,为投资者创造公平、公正的投资环境,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关键是如何平衡促进行业稳健发展与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关系,把握好监管的定位和边界,通过强化监管督促被监管机构承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努力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在正规金融领域,关键是能否真正以人民为中心,采取有效手段消除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对消费者的侵害,而不是简单地强调“买者自负”,让消费者去面对和承担风险;在非正规金融领域,关键是能否真正按照“凡是金融均需持牌、纳入监管”的理念,去及时弥补监管短板、填补监管空白,避免老百姓掉入各种金融陷阱,真正以有效监管守护好老百姓的“钱袋子”。


  诚然,如何通过金融消费者教育增强居民金融素养和风险防范意识和契约精神、让消费者学会保护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很重要;但作为监管者,更应该通过依法严格监管,有效遏制各种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金融欺诈、金融虚假宣传、过度营销以及侵害消费者隐私等行为。按照以人民为中心理念,监管者的脚步不应止于对机构、市场规范,而应落到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根本。


  是否扎实推进普惠金融发展,促进金融服务均等化?


  发展普惠金融的根本目的,是要提升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可得性、满意度,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金融需求,就是要通过金融服务将所有人都纳入经济增长轨道,并使其公平地分享经济增长的成果。因此,普惠金融本身就蕴含了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理念。如何积极有效地推动金融机构普惠价值理念的深化、完善普惠金融体系,是监管为民的集中体现。


  对普惠金融的供给者而言,普惠金融既是一桩使命、一份社会责任,同时也涉及与金融机构自身利益的平衡。它要求金融机构针对普惠金融服务对象的特殊性,科学合理地处理好自身效益与社会效益、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风险与收益等辩证关系,在拓展普惠业务的模式、方法和手段方面做到合情、合理、合法,在提供金融服务的量、价、期限方面做到适时、适度、适价。这意味着,金融机构不仅在运营成本方面需要更优考量,而且尤其需要在经营理念上做出相应调整,需要努力平衡履行社会责任与追求自身效益之间的矛盾。


  消除普惠金融与金融机构利益取向方面客观存在的矛盾,显然需要外在驱动力,需要通过不断完善监管的正向激励、差异化监管来推动。从提高普惠金融的覆盖面、提升渗透性方面出发,如何有效激发金融机构投身普惠金融的积极性,或需要监管部门调整观察的视角,改进考核评价的方式和标准。而衡量普惠金融成效的标准应该是:是否扎实推进金融服务均等化;是否科学合理定价,以合适的价格提供金融服务;是否考虑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需求,包括金融适老化。


  因此,从监管的角度出发,不能仅看普惠领域融资额的增加,更要关注金融服务的深度和渗透性的提升;特别是要关注小微金融的生态,要防止金融机构在服务下沉中出现的“掐尖”现象及因此导致的金融资源配置劣化、阻碍普惠金融的深化。在这个过程中,普惠金融政策的制定是否真正让人民群众有获得感,是检验监管为民的试金石。


  (作者系财经专栏作家、浙江钱塘江金融研修院特邀研究员、平安普惠金融研究院特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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