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存银行100万5年后剩1块钱? - 卡神记

女子存银行100万5年后剩1块钱?

昨日晚间,一则题为《女子存银行百万元5年后仅剩1块钱!枣庄农商行被判赔偿百万及利息》的新闻冲上热搜,话题阅读量高达2.8亿,讨论有4400+之多。

据媒体报道,“近日,山东枣庄。2009年7月,孙女士在原恒泰农村合作银行存入50万元,同年9月又存款50万元。2014年,恒泰农村合作银行进行改制,改制后的银行便是枣庄农商银行。2014年下半年,孙女士取钱时发现存折上仅有1块钱,孙女士将枣庄农商银行告上法庭。法院判决枣庄农商银行薛城支行,向孙女士支付存款100万元及相应利息。2021年7月1日,法院对枣庄农商银行薛城支行立案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00万。”

如果只看新闻标题和上述内容,这又是一个“储户存款不翼而飞”,银行内控出现严重问题的重大事件,就不怪舆情滔滔,要求严惩枣庄农商行了。

但仅就上述报道,事情的详情和原委并不完整,所以凤凰网财经《银行财眼》找到了此案件的判决书,发现真相可能并不像大家想象的那样!

据判决书显示,孙女士确实在2009年先后两次三笔将100万元存至枣庄农商行(原山东枣庄恒泰农村合作银行),并且在2014年下半年取钱时发现存折内只剩1元钱。争吵中枣庄农商行报警,但派出所记录材料后并未处理,而是告诉孙女士去法院处理。于是孙女士将枣庄农商行告上法庭,要求支付100万存款和相关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

枣庄农商行以孙女士“仿造金融证券”的理由拒绝支付100万存款和相关利息。

但经过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立案侦查,认定“没有证据证实孙玉梅实施了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所以法院对于枣庄农商行对于孙女士存折系伪造的抗辩事由不予采信。

并最终判决:枣庄农商行要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玉梅支付存款100万元及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09年7月2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500,000为基数,自2009年9月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均按照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存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看到这,网友可能更加愤怒,枣庄农商行侵吞储户存款,还恶人先告状污蔑孙女士伪造存折的形象已经跃然纸上。这也是为什么此新闻能迅速冲上热搜,并获得高达2.8亿阅读的主要原因。

一条慨叹“09年的一百万可值钱了”的网友评论获得了高达3.2万的点赞;另一条直指“银行私吞老百姓财产啊”的评论也获得了1.6万的点赞量。

还有人觉得“这个(枣庄农商行)肯定要黄了”;也有人吐槽“讲个笑话:银行是弱势群体”;更有人慨叹,“这要是反过来,可就不是七年解决的事儿了”。

但凤凰网财经《银行财眼》经过仔细查阅法院的判决书后发现,孙女士的100万存款并非如很多网友理解的那样被银行吞了,而是大都被一个名为田某的女士分多次取走了。

从法院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来看,孙女士尾号为3709账号的交易明细为2009年7月21日现金存入50万元。然后这50万元在7月22日到7月29日的一周内分4次7笔取走499984元。明细为:2009年7月22日现金支取99999元、99999元;2009年7月27日现金支取49999元、49999元;2009年7月28现金支取99999元;2009年7月29日现金支取49999元、49990元。

孙女士尾号为8742的存折交易明细为2009年9月5日分别现金存入30万元、20万元。然后,在9月6日到9月13日的一周内被分6次9笔取走498700元。明细为:2009年9月6日现金支取40,000元;2009年9月8日现金支取49,000元;2009年9月9日现金支取40,000元、100,000元、49,900元;2009年9月10日现金支取40,000元;2009年9月11日现金支取49,900元;2009年9月13日现金支取49,900元、80,000元。

据判决书显示,上述16笔取款行为中有12笔系田某所为。

田某在《问讯笔录》中认可孙女士尾号为8742的存折,在9月6日到9月13日的取款行为,都是她在客户签名处签署了孙女士的名字进行办理的。她同时也认可孙女士3709存折,发生在7月22日到7月29日的取款行为中的3笔是她在客户签名处签署了孙女士的名字进行办理的。否认2009年7月27日现金支取49,999元、49,999元,2009年7月29日现金支取49,999元、49,990元是她签字办理的。对于这4笔取款是谁办理的,田某陈述表示,“不知道是谁签字的,有时候柜员会直接替客户签。”

据侦查卷宗显示,孙女士开户的身份证复印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均为孙女士本人信息,但头像面部特征与孙玉梅本人不符,肉眼辨别系男性特征。

最终,法院认定,孙女士尾号分别为3709、8742的两张存折在发生取款时枣庄农商行未尽到审核义务,未尽到保证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导致储户的存款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判决枣庄农商行支付孙女士100万存款和相应利息。

法院同时表示,孙女士在承担相应的责任后,可依据其他法律关系向田艳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

一、被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城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玉梅支付存款1,0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09年7月2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500,000为基数,自2009年9月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均按照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存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孙玉梅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60元,由原告孙玉梅负担360元,由被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800元。

至于热搜中仅剩一元钱的存折,同样是由田某所为。田某在《问讯笔录》中认可,孙女士尾号为5245的存折一元开户,和尾号为6260的存折开户申请书上孙女士的签字及业务办理均系由其所为。而这两张存折已经被警方认定为变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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