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预谋骗领信用卡套现13万,自称为买房结婚 - 卡神记

大学生预谋骗领信用卡套现13万,自称为买房结婚

据《新闻晚报》报道,一名80后大学生,为了买房结婚,在老家有面子,有预谋地应聘到银行当业务员,并伙同2名无业人员,内外勾结诈骗近13万元。昨日,记者从松江法院获悉,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对3人进行了判决。

应聘到银行当业务员

杨某从学校毕业后便成为奔波于上海、南京等大城市的“蚁族”。2010年3月,杨某到上海后因一起租房与无业人员陈某、于某某相识。当时,杨某正缺钱在老家买房结婚,而陈某、于某某也经济拮据,三人聊天时产生了通过冒用他人信用卡发财的念头。他们认为,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方式可以轻松弄到大笔钱财,且不易被发现,如果能够利用银行信用卡业务员的便利把别人的卡办好再去套现就更容易了。三人一致认定这是个短期发财的好方法,便立刻付诸行动。

首先是安排一人去银行工作。由于银行对入职人员学历有一定限制,而陈某和于某某仅初中文化,不符合银行信用卡业务员的学历要求。于是,陈某便想办法将有本科学历的杨某介绍去某商业银行工作。2010年4月,杨某顺利进入某银行上海分行,成为一名信用卡业务员。

内外勾结实施诈骗

之后,杨某便利用工作便利,为市民孙某、王某等10余人办理银行信用卡,而在办卡时,他让10余人填写两张信用卡申领表。其中,第一张申领表是按照银行规定完整填写的,第二张申领表却只是让顾客签名。

在这些市民按照杨某的要求填好申领表后,陈某在第二张申领表上按照第一张申领表的内容填写好顾客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等真实信息,但将住宅地址、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等进行修改,以便于自己能拿到这些信用卡,伪造好申领表后再交由杨某带去银行办卡。

领取信用卡并套现

由于杨某等3人将申领表中的联系电话进行了修改,这些信用卡如果通过银行的审批,银行会将邮局挂号信的编码等信息短信通知至陈某填写的手机号码上。陈某和于某某等到时间差不多的时候就在申领表填写的地点收取邮件或去领取信用卡,再通过电话激活的方式将信用卡激活并设定密码

之后陈某和于某某便开始将骗领到的信用卡套现,由于银行取款机和柜台大都安装了监控设备,两人便把POS机视为他们透支现金和消费的“避风港”。

陈某和于某某通过在ATM机上取现或在POS机上刷卡套现、消费的方式成功取得钱款后再将这些信用卡扔掉。在2010年8月至11月期间,3人通过这种冒用受害人员的身份信息来申办信用卡并套现,共计骗取人民币近13万元,并挥霍一空。

犯信用卡诈骗罪获刑

松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套取现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各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杨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另一同伙于某某在2011年1月因他案已在监狱服刑。8月,于某某也因此案受到法律的惩处。松江法院认定其犯有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连同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法官提醒

随着信用卡业务的不断拓展,信用卡办理过程的风险不断增加,信用卡诈骗方式也呈现多元化态势。

审判该案的法官表示,各银行为发展信用卡业务盲目发卡,对信用卡办理的监督力度不够,信用卡管理制度还未完善,风险控制能力不足。银行信用卡业务员的身份也容易蒙蔽受害人,致使受害人轻易透露身份信息,被犯罪分子利用。

法官提醒,市民办理信用卡时应自己前往银行,信息资料妥善保管,树立个人信息保密意识,最好在申请信用卡时就主动设置密码,也不要随意托人代办。银行方面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信用卡申领办理程序,加强对办理信用卡业务的员工教育和管理,对被冒用身份的公民信用损失给予重视并及时予以恢复,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观点

在信用卡“街头申请模式”中,信用卡推广人员通常并不是银行工作人员,只是银行外相关合作的信用卡推广机构的工作人员,他们多为兼职人员、临时人员、流动人员,甚至有推广人员在申请人完整填写一家银行的信用卡申请书后,给出多张其它银行的空白信用卡申请书,让申请人直接签名。如此一来,申请人在不知不觉中就留下了隐患。

上海艾帝尔律师事务所张劼律师提醒,请不要在银行以外的场所申请信用卡,特别是街头、公交站点,以小礼品吸引路人申请信用卡的方式。个人信息安全非常重要,特别是涉及信用卡、银行账户等重要事项的,切莫大意。

张劼律师呼吁,各家银行在接受客户信用卡申理的时候也应该公示申请信用卡准入条件以及对应申请额度的标准。比如划定什么样的资质就给予什么样的额度,审批标准明示,不然消费者会有“信息不对等”的心理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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