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买卖信用卡谋钱财? - 卡神记

非法买卖信用卡谋钱财?

近日,慈利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成功破获了一起信用卡管理、诈骗案,赢得了群众的交口称赞。

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慈利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获悉了有人涉嫌非法买卖银行卡的重要线索。之后,民警迅速展开摸排、查找证据,成功锁定犯罪嫌疑人唐某、肖某。

了解并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位置后,民警迅速出击,兵分两路对犯罪嫌疑人唐某、肖某实施抓捕,并将其依法押解回慈作进一步调查。

通过进一步审讯深挖,一个以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浮出水面。

随后办案民警趁热打铁,根据审讯、摸排掌握的线索,奔赴全国多地再次抓获犯罪嫌疑人董某、赵某、叶某等10余人。

经查,唐某伙同肖某在慈利县城长期、多次以“高价收购银行卡”的名义从吴某、丰某、代某等人手中以每套800-1200元的价格收购他人实名办理的银行卡、卖卡人同步办理的实名制电话卡、实名制开通的网银U盾以及卖卡人身份证正反面照片(俗称四件套),之后以每套4000-5000不等的价格全部销给上线境外某公司员工王某(已被江西警方抓获),被境外诈骗公司用于流转非法资金。同时,犯罪嫌疑人肖某、张某、杨某等人为了将自己卖出的银行卡中流转的非法资金占为己有,事先将即将卖出的银行卡绑定自己的微信中的银行微信公众号或者微信,待卖出的银行卡有大额进账时,再采用挂失银行卡、补办新卡等方式将银行卡中的钱取走获利。

目前,犯罪嫌疑人唐某、肖某、张某等人因涉嫌信用卡管理罪、诈骗罪被慈利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法律链接: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

其中该罪的量刑标椎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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