旨在建立维护金融稳定长效机制 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 - 卡神记

旨在建立维护金融稳定长效机制 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

  4月6日,《中国银行保险报》从人民银行获悉,为建立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金融稳定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金融稳定法》共六章四十八条,主要内容涉及多个方面。


  在健全金融稳定工作机制方面,《金融稳定法》规定,由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即国务院金融委)统筹金融稳定和改革发展,指挥开展重大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工作,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有关部门和地方按照职责分工和金融委要求,依法履行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处置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和行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发挥市场化、法治化处置平台作用。


  在压实各方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责任方面,《金融稳定法》强调,压实金融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主体责任,强化金融机构审慎经营义务,加强对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准入和监管要求。压实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切实履行本行业本领域金融风险防控职责,严密防范、早期纠正并及时处置风险。人民银行发挥最后贷款人作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关于明确权责利匹配、公平有序的处置资金安排,《金融稳定法》首先要求被处置机构积极自救化险,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按照恢复与处置计划或者监管承诺补充资本,对金融风险负有责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依法履行自救义务。同时,调动市场化资金参与被处置机构的并购重组,发挥存款保险基金、行业保障基金市场化、法治化处置平台作用。危及区域稳定,且穷尽市场化手段、严格落实追赃挽损仍难以化解风险的,依法动用地方公共资源;重大金融风险危及金融稳定的,按照规定使用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以切实防范道德风险,严肃市场纪律。


  值得注意的是,《金融稳定法》明确了建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作为国家重大金融风险处置后备资金。基金由向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等主体筹集的资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组成,由国务院金融委统筹管理,用于具有系统性影响的重大金融风险处置。


  在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风险处置机制方面,《金融稳定法》新增整体转移资产负债、设立过桥银行和特殊目的载体、暂停终止净额结算等处置工具。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明确对被处置机构可以依法实施股权、债权减记和债转股,分摊处置成本。明确股权、债权的减记顺位,保障股东、债权人和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债权人和相关利益主体通过风险处置所得不低于破产清算所得。


  此外,《金融稳定法》强调对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责任追究,明确对导致金融风险发生、蔓延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问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规定金融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金融风险形成和处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银行在起草说明中表示,在金融稳定方面,缺乏整体设计和跨行业跨部门的统筹安排,相关条款分散于多部金融法律法规中,规定过于原则,一些重要问题还缺乏制度规范。因此,有必要专门制定《金融稳定法》,加强金融稳定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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