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调降至20%,原为40%
5月16日,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发布了关于调整疫情期间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通知。
通知主要涉及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提取业务及贷款业务。其中,对于备受关注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通知明确提出以下8个方面的调整。
一、放宽贷款申请缴存时间要求,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要求,由12个月(含)以上放宽为6个月(含)以上。
二、取消2次贷款间隔限制。借款人家庭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后,即可申请第2次贷款,取消间隔两年限制。
三、降低贷款首付款比例。职工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第2次申请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期限不超过2022年12月31日。
四、实施贷款利率优惠政策。第2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款利率执行同期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期限不超过2022年12月31日。
五、持续开展组合贷款业务。长期推行“公积金+商贷”和家庭组合贷款业务。
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在解读中指出,上述政策调整,包括放宽申请贷款缴存时间要求、取消2次贷款间隔限制、降低贷款首付款比例、实施贷款利率优惠政策和持续开展组合贷款业务,让更多职工享受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实现安居愿望。
比如,职工张某购买新建商品房,产权面积150平米,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按此次政策调整,在2022年12月31日前,首付款比例为不低于购房款总额的20%(原为40%)。
又比如,职工王某已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且已还清,按此次政策调整,在符合其他条件下,即可申请第2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原需间隔2年),且在2022年12月31日前,首付款比例不低于购房款总额的30%(原为50%),贷款利率执行同期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
六、开展异地贷款业务。在省内其他市(州)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或在省外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户籍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且符合该中心其他贷款申请条件的,可在该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解读,异地贷款业务的开通,解决了部分在长以外城市工作生活缴存职工的购房需求。
七、实施贷款偿还支持政策。因疫情原因造成在该中心申请的贷款不能按期偿还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期限不超过2022年9月30日。
八、降低存量贷款保证金留存比例。长春城区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在该中心留存贷款保证金的,按未变现(未办理抵押手续)贷款额1%留存。对保证项目没有逾期贷款(连续三期、累计六期)的,高于1%的部分返还开发企业。
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解读,该中心已于2020年1月起停止收取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新的合作项目不再收取,此次继续推出降低房地产开发企业存量保证金留存比例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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