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控集团董事长范文仲:完善数据要素基本制度 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建设 - 卡神记

北京金控集团董事长范文仲:完善数据要素基本制度 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建设

  当前,数字经济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引擎。数据要素作为数字经济的核心要素,已成为推动产业升级、优化经济结构和挖掘经济增长点的战略性资源。虽然当前数据具有普遍的使用价值,但大部分仍然停留在社会资源层面,内涵价值没有完全释放。只有通过确权和加工之后,数字资源才会转变成可量化的数字资产,进而通过交易和流通,实现市场定价,上升为生产性的数字资本,才能真正释放其内在价值。通过建立数据要素市场交易体系,实现从原始数字资源、到数字资产、再到数字资本的价值演进,是数字经济发展的核心目标。

  完善数据交易制度,打造数据交易分级分层体系


  近年来,为推进数据交易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国家陆续发布相关政策。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提出,建立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流通、跨境传输和安全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积极参与数字领域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定。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提出,要探索建立数据要素流通规则,建立健全数据流通交易规则,在保护个人隐私和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分级分类、分步有序推动部分领域数据流通应用。


  2020年3月,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简称“北数所”)作为国内首家新型数据交易所挂牌成立,代表着数据要素市场进入新一轮发展热潮,也奠定了北京在国内数字经济领域的领先地位。2021年8月,北京市发布《关于加快建设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的实施方案》,要求广泛汇聚产业资源、人才资源及科研资源,积极培育建设数据要素市场。


  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推动下,我国数据交易平台呈现蓬勃发展态势。但总体而言,大部分平台仍属于“农贸市场”的粗放交易模式。为了在短期内扩大交易规模,这些交易平台往往缺乏对数据买卖双方的尽调审核,且没有从制度上破解数据定价、数据确权等痛点问题,数据交易的合规风险较大。因此,数据交易急需从松散管理的“农贸市场”模式向合规管理的交易所模式转变,实现数据“上市有审核、采买有资质”。


  一是要对数据源的合法性进行审核,重点关注数据采集时是否具有主体授权,或上位法规是否许可该类数据的采集行为。数据上市之前,数据提供方需要出具合规承诺,数据法律服务机构和投资服务机构应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供必要的上市指导;还可以通过建立实名注册的会员制,对数据交易参与主体买售资质进行评估。


  二是要根据敏感度对数据进行分级分类,按照数据性质匹配相应的交易模式。针对不同敏感度的数据,交易平台要保证购买机构具备相应的使用资质。对于常规开放的公共数据和明文交易的数据,可以面向一般的商贸类企业进行提供;对于金融、财税等特定领域数据,则面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合规提供;对于高价值个人数据,只能向具备公信力和特定资质的持牌机构(如个人征信机构)审慎提供。


  三是要加强售后管理。数据交易完成后,购买方要根据合同约定的使用范围使用数据,不得擅自复制、扩散、转售数据以进行商业牟利。为此,交易平台要建立数据使用台账,定期进行信息披露,并由独立的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在数据交易过程中,交易平台可以高效衔接,实现数据提供方和应用方的风险隔离。例如,经过监管部门审批的全国性个人征信机构数据应用资质较高,通过交易平台购买互联网企业依规采集的个人行为数据,对客户进行信用画像后,生成数据征信产品并向金融机构进行合规提供,从而提高授信放贷的效率和精准度。在此过程中,交易平台要发挥“风险防火墙”的作用,一方面,可以填补数据采集机构与银行放贷机构之间的数据鸿沟,满足普惠金融机构助贷的切实需求;另一方面,通过交易市场进行风险隔离,持牌征信机构可以在审核数据合法性方面节省大量成本,控制因数据交易纠纷产生的声誉风险。


  利用隐私加密等创新技术,保障数据安全有序流通


  数据采集要遵循“合法授权、最简够用”的原则。对个人数据进行采集时要告知客户主体,明确采集目的和范围,既不能捆绑式、垄断式授权,也要避免用晦涩难懂的法律文书和停止服务的霸权条款来诱导、强迫客户签订授权协议。授权范围要与服务功能匹配,不应要求获取与业务功能无关的隐私数据。对个人生物特征和生活行为数据的采集和识别要更加审慎,需要有上位法的支持。


  在交易中尽量不提供与数据主体强关联的原始数据。除了法律要求和满足少量专业持牌机构需求之外,大部分出售的数据应经过代码化、指标化的脱敏处理,降低与个人身份的强耦合关联,同时控制模型风险,在数据标签使用的有效性和隐私保护的合理性之间保持平衡。


  研发和应用安全可靠的隐私加密技术。针对高价值敏感数据,交易平台可以探索应用包括以联邦学习、差分分析为代表的明文加密技术,以多方安全计算为代表的密码学加密技术,以及以可信执行环境为代表的硬件加密技术。交易平台通过隐私加密计算技术将数据的所有权与使用权进行分离,确保权属主体保留所有权、供需双方保留交易使用权,积极为数据交易构建可信的融合计算环境,推动高价值数据进场交易,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用途可控可计量”。


  形成数据权属保护制度,构建数据资产登记及评估体系


  形成数据权属保护制度。对于数据所有权拥有者是产生数据的个人还是记录数据的企业,目前业界、学界和司法界尚未形成一致意见,而以所有权为基础的使用权、处置权等更难以界定。由于明晰的数据权属是保证数据安全有序流通的基础,形成完整有效的数据权属保护制度在建设数据要素市场基础制度过程中尤为关键。为落实国家政策,推动形成数据权属保护制度,围绕完善法律制度、监管规则和处罚机制三个方面,笔者拟提出三点建议。一是构建法规体系,确保全面平衡。在数据立法中,要在全面准确理解数据权属关系和保护范围的基础上,做到法规制度的全面和平衡,不仅要保护数据的所有权,也要保护数据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如果仅片面强调所有者权利、严格限制使用范围,可能会抑制数据交易参与方的积极性和创新性。二是完善基本规则,加强流程监管。数据交易规则必须公开透明,能够被交易参与各方理解和接受,并在交易过程中严格执行。此外,交易规则要随着市场的发展不断与时俱进,从而适应数据交易模式的创新和交易规模的增长。三是加大处罚力度,厘清各方责任。权责明晰有利于防止道德风险、实现优胜劣汰。若数据来源违法,则应对数据提供方进行严厉处罚,对情节严重者实施市场禁入;若中介机构尽职调查不严,除向市场进行公示外,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进行停业处罚;若数据售后使用过程违规,则应对数据购买方进行处罚,并及时向社会进行披露。


  搭建数据资产登记及评估体系。数据资产登记是数据要素流通过程中基础且重要的一环。目前我国数据资产登记仍处于发展阶段,对数据资产登记的概念、内涵和价值尚未形成统一认识,相关制度和规则也不健全,企业进行数据资产登记的内在驱动力(3.360, -0.01, -0.30%)不足。为改善以上情况,笔者从数据交易所的角度提出两点建议。一方面,创新业务模式,对数据资产进行梳理,并根据数据定义、数据格式等方面的要求,对数据资产进行标准化处理,形成数据资产目录;另一方面,依托隐私计算、区块链等创新技术对数据资产的登记、审核、评估、定价、交易等各环节进行留痕管理,确保数据资产流通安全合规、全程可控。数据资产评估作为数据要素市场流通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对衡量数据价值、指导数据定价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数据的特殊性,数据资产评估的体制机制和具体路径尚未形成统一标准,仍然处于探索、研究和试点阶段。


    数字经济将在数据交易、应用模式和金融创新三个方面不断演进


  第一个趋势是由重点打造数据交易的核心平台,扩展为发展数据要素市场的全生态体系。与证券市场类似,数据资产交易流通也需要经过登记、尽调、评估、挂牌、交易、结算、交割、审计等一系列流程。数据要素市场体系作为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包括数据提供方、数据购买方、交易平台、中介服务方以及数据监管部门等众多机构,各参与方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数据要素市场生态。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数据资产估值、评级、审计、托管等中介服务机构逐步兴起,它们将在数据要素市场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未来,我们将在数据要素市场生态圈中看到越来越多的数字律师、数字会计师、数字审计师和数字投行家出现。


  第二个趋势是从单纯的数据交易,扩展为数据、算法和算力的综合交易,进而发展为数据衍生品及数字资产交易。目前,北数所突破了传统数据买卖的初级模式,形成了涵盖数据、算法和算力的综合交易模式,可以针对数字经济时代具体问题定制一整套解决方案。未来,以数字空间、数字物品为代表的数字资产也将是交易的重要类别。近期,“元宇宙”和NFT等创新名词引起热议。但是在数字经济中,所谓“元宇宙”应该是现实社会世界的数字映射,其目的是通过发展三维模拟现实技术工具,提升现实世界的管理能力,扩大百姓生活的福利边界。在开展与“元宇宙”相关的数字资产交易时,要避免诱导人们通过游戏逃避现实,在虚幻的“乌托邦”中自娱自乐,甚至在“元宇宙”中跟风炒房、炒地,引发新的经济泡沫。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数字技术创新一定要把准服务现实社会和实体经济的定位和作用,才具有长远的价值。


  第三个趋势是通过金融创新,数据及其衍生资产将从目前的即期等价交易,逐步扩展到具有杠杆放大作用的远期借贷融资和投资。类似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历程,数据要素交易也将由价值交换阶段发展到价值创造阶段。一旦做到权属清晰、交易可控、使用可追溯,数据资产将形成稳定的价值。在此前提下,通过审慎试点探索数据资产质押融资、数据保险、数据信托、数据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工具,推动数据由货币性资产向可增值的金融资产转化,将会进一步放大数字资产和数字资本的规模和价值。但值得警惕的是,目前该领域的发展仍然存在较大风险,大规模创新的路径并不清晰、时机尚不成熟,必须在监管机构的指导下通过“监管沙箱”等试点方式审慎推进。


  作者丨范文仲「北京金控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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