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资管机构真正尽责 - 卡神记

如何界定资管机构真正尽责

  2022年以来,随着资管新规正式实施,“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但在金融产品去刚兑化的同时,投资者所面临的投资风险也有所提高。当投资出现亏损时,如何界定资管机构应该承担的责任成了金融界、法律界等热议的话题。

  近日,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金融仲裁专业委员会和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主办的金融商事领域争议解决分论坛上,行业专家表示,判断资产管理人是否真正做到勤勉尽责应以其是否坚持以投资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


  勤勉尽责


  近年来,受到国内外多方面因素影响,资管行业项目风险事件频发,一些投资者的利益也受到了损失。在“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大原则之下,“卖者”是否真正尽了责、怎么算是尽了责成为部分投资者的关注热点。对于资管机构来说,如何向投资者全面阐述自己的职责边界范围、让投资者理解金融机构已勤勉尽责成为一个难点。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均章表示,在资管业务开展过程中,一旦投资者遭受损失,就有可能追究资产管理人在资产管理业务中是否做到勤勉尽责,特别是在资产运营管理中是否有违法违规的相关责任。而作为资产管理人,其面临的主要难点就是尽责举证的可信性。


  党均章认为,在机构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时,资产管理人要做好三方面的基础工作:一是要明晰原始资产是否真实有效;二是对原始资产的风险程度进行合理判断;三是发行资产产品时可以对其合理评估并定价。“在相关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过程中,包括律所、评估机构在内的中介机构也都有自身的责任,但资产管理人不能因为有这些机构的存在而减轻自己应尽的责任与义务。”党均章表示。


  党均章认为,在资产证券化的相关产品运营方面,资产管理人能够遵守合同约定、科学准确地对产品进行估值、及时准确地做好信息披露等。


  完善标准


  部分资管产品无法正常兑付,会导致投资者与资管机构在适当性等方面产生矛盾。


  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是“卖者尽责”的主要内容,也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九民纪要》规定,适当性义务是指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包括银行理财产品、保险投资产品、信托理财产品、券商集合理财计划等金融产品时,必须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卖方机构承担适当性义务的目的是确保金融消费者能够在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的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并承受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


  “从信托行业来说,‘适当性义务’的具体要求目前仍散见于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信托业协会的自律规定中,并没有统一的风险产品评估和评级的行业标准。”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合规总监、法律总顾问、董事会秘书王强表示,“因为标准不明确,容易导致投资者与机构在‘适当性’义务产生较大争议。”


  此外,资产管理人在资管产品存续期间是否尽到了管理责任也容易成为投资者与机构发生争议的地方。


  “在实践中,当项目发生无法兑付的时候,投资者可能会通过找机构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时的瑕疵来向机构追责,但却容易忽略掉相关项目存在的‘商业风险’。但‘商业风险’的出现不应该归咎于资产管理人。”王强表示,“因此,建议在相应的法律法规之中,可以基于信义义务原则出台相应的标准,平衡好‘商业风险’与‘管理人责任’的关系。”


  投资者利益至上


  “在履职尽责方面,我们会与投资者沟通,在坚持投资人利益至上的前提下,有针对性地进行信息披露等工作。”王强表示。


  资管行业纷繁复杂,无论是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各类文书合同,都会存规定不完善的问题。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国际及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李云波表示,“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范没有规定的情形下,判断‘卖者’是否尽责,要以是否有利于维护投资者利益为核心判断原则,同时要考虑在资产管理人履职过程中存在的瑕疵或不当行为是不是真正造成了投资者的损失,也就是管理人管理过程中的瑕疵或不当行为与投资者的损失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党均章认为,在整个资产管理过程中间,资产管理人是否将维护投资人的利益贯穿在其工作的始终,是判断资产管理人是否尽责的一个根本点。机构在履行信义义务业务,应该把投资人的利益放在首位,把员工的利益放在第二位,把股东的利益放在第三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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